年終歲末,博羅縣人民法院聚焦群眾急難愁盼,圍繞涉中小微企業、涉民生重點領域,靶向施策、聯動增效、剛柔并濟、攻堅克難,將勝訴權益兌現為真金白銀。
靶向限高強震懾,主動履約破困局
“公司早就沒人了,錢是不是要不回來了?”廣東某藥企負責人拿著生效判決書,一臉焦急地來到博羅法院。2023年,法院判令A公司向其支付173萬余元貨款及利息,但對方逾期未支付。執行法官調查發現,A公司經營場所早已人去樓空,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。
在案件即將陷入僵局之際,執行法官順著“股權脈絡”深挖線索,發現A公司的控股股東為B公司,而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謝某同時還是多家公司的股東,且有頻繁搭乘飛機的記錄。“轉機來了!”經研判,法院依法對謝某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。
“我不是案件當事人,也不是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,憑什么限制我?”謝某發現自己無法乘坐飛機后,很快找到法院“討說法”。面對質疑,執行法官明確告知其作為被執行人的實際控制人,按照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》第三條之規定,對公司債務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,法院對其采取限高措施于法有據。清晰的釋法明理、堅定的執行態度,讓謝某認識到拒不履行的嚴重性,主動代被執行人向申請執行人支付了175萬元款項,案件順利執畢。
針對企業通過“金蟬脫殼”逃避債務的行為,執行法官善用現有執行措施,精準打擊“關鍵人物”,促使其主動履行義務,有效破解了涉企執行案件中“公司無財產、老板有錢花”的難題,彰顯了法律對逃避執行行為的有力規制。
跨區接力護民生,22萬欠薪終清償
“我們的工資終于拿到了!”收到被拖欠的工資后,陳某等8名勞動者的激動之情溢于言表。2023年,博羅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廣東某電梯公司需向陳某等8名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22萬余元。后電梯公司未主動履行義務,8人遂向博羅法院申請強制執行。因電梯公司暫無可供執行財產,案件一度陷入停滯狀態。
專項行動開展后,執行團隊對該案進行“回頭看”,審查確認該電梯公司有一批機器設備被外市法院查封。鑒于該案系涉民生欠薪案件,保障勞動者權益刻不容緩,博羅法院立即與該法院溝通協調,商請移送該批設備的處置權。
處置權順利移送后,博羅法院迅速對機器設備進行評估拍賣,最終以40.4萬元成交,足額清償8人薪資。
從裁定終本后持續跟蹤財產線索,到發現異地查封財產后跨域商請移送處置,執行法官打破地域限制推動財產變現,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,讓司法溫暖直達群眾心間。
縱向聯動解糾紛,合作伙伴釋前嫌
惠州某電子公司與深圳某科技公司的糾紛,源于一批材料的供應。深圳公司拖欠貨款,而惠州公司供應的材料經鑒定存在質量缺陷,導致深圳公司生產受損。經一審、二審判決,惠州公司需向深圳公司賠償97萬余元。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,執行法官查詢發現惠州公司賬戶資金足以覆蓋執行標的,但該公司卻以“判決與實際情況不符”為由拒絕履行,并申請再審。
考慮到雙方長期的供應合作關系,再審法院并未直接啟動審查程序,而是敏銳把握案件癥結:雙方合作基礎尚存,爭議焦點可通過協商平衡利益。承辦法官多次查閱案卷材料,梳理質量問題責任比例、實際損失金額等關鍵爭議點,確定“以調解促和解、以和解助執行”的工作思路:一方面向惠州公司說明鑒定結論的法律效力及拒不執行的法律后果;另一方面向深圳公司分析繼續僵持對企業聲譽的潛在影響。
在再審法院的指導下,博羅法院作為執行法院,組織雙方開展圍繞未付貨款折抵、損失賠償金額等細節問題逐項協商。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:深圳公司以未付貨款折抵部分賠償款,惠州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48萬元,同時撤回再審申請。更令人欣喜的是,雙方冰釋前嫌,表達了恢復后續合作的意向,從“兩敗俱傷”轉變為“互利共贏”。
面對有履行能力但抵觸情緒大的被執行人,法院沒有“一執了之”,而是縱向聯動,將再審審查與執行程序銜接,在堅守法律底線的同時,充分考慮企業經營發展需求,引導當事人摒棄零和思維,實現了“案結事了人和”的良好效果。
惠報全媒體記者李燕文 通訊員溫溫芷樺